泉州市高层次人才

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打造人才“梦想港湾、事业港湾、生活港湾”,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泉政〔2017〕53号)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经评审确认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二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三条  资金补助

(一)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其中,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各50%。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按年度分3年发放,认定后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

(二)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100-300万元的经费支持。经费分两期发放,签订资助合同后拨付50%,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


(三)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可叠加享受国家、省、市、县四级人才资金奖励政策。资金补助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原来已经享受资金补助的引进人才,按就高原则予以补齐。经评审被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如团队带头人同时被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团队带头人的资金补助按相应层次人才的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总额的50%发放其生活补助。

(四)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追加支持,上不封顶。

(五)设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对引进到我市3年以上且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项目评估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六)在市产业投资基金及配套的子基金中安排相应份额,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我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项目的天使轮、Pre-A轮投资。

第四条  安居补助

(一)确认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在泉州市(含县、市、区)无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以选择承租人才周转房、购买政府供应的优惠人才房、领取租房补贴或购房补助自行承租(购买)市场住房的其中一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高层次人才选择自行承租市场住房或购买政府供应的优惠人才房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结合各层次引进人才的住房补助面积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三)高层次人才选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的,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在签订的服务期限内发放完毕,第1年发放50%,其余补助资金按服务期限逐年平均发放。


(四)高层次人才选择入住人才周转房的:第一、二层次人才在签订的服务期限内免付租金;第一层次人才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周转房;第三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四、五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子女入学

(一)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第一、二层次人才,其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全市范围内的优质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三、四层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到人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优质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五层次人才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泉参加中考、中招,按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5分、10分、5分的加分照顾。

(二)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入我市高中学校,第一层次人才子女可按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第二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级互转”的原则,可在全市范围内公办学校自主选择,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第三、四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级互转”的原则,可以申请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属公办学校就读,由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第五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级互转”的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要求,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进修培训

(一)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参加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组织的高层次人才高级研讨会、专题报告会、论坛沙龙等学习交流活动。

(二)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市产业和社会发展需要,赴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进修培训,或赴国(境)外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时间连续2个月以上(不包括学历教育、MBA、EMBA、总裁班以及政府资助的其他培训,在民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修培训时间可放宽到1个月),可享受最高3万元的资助。优先资助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涉外法律、港航、旅游、金融、商务、海洋渔业援外、外语外事等8个领域的培训。

第七条  医疗保健

(一)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二、三层次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到我市医疗保健基地医院和医疗保健定点医院开设的保健(专科)门诊就诊,享受“一站式”快捷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到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享受特需病房服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团队。

(二)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1次。

(三)在市内三甲医院开通官网、微信、电话等就医预约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预约诊疗通道。


第八条  疗养休假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享受疗养休假待遇。

第九条  社会保险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优先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户籍迁入

(一)高层次人才落户泉州,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泉州高层次人才证》《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对尚无挂靠落户对象的,由高层次人才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统筹安排挂靠落户到合适的集体户。

(四)已注销户口的华侨人才,可凭户口注销证明、中国护照、《华侨来泉定居证》及《泉州高层次人才证》,办理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落户手续,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第十一条  配偶和子女就业

(一)引进人才的配偶符合招工、录(聘)用条件的,其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其中配偶原属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考核聘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专业对口、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暂时无法安排的,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视为符合泉州市户籍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职称评聘

(一)经认定属第三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实行专项管理。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申报评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于海外引进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海外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一)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工作签证入境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可申请换发多次有效的F字或R字(人才)签证。

(二)开设外籍人才停居留特别通道,为外籍人才办理签证等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三)建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员制度,设立外语志愿者服务平台,为外籍人才提供专项服务。

第十四条  贡献奖励

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的第2年开始,由受益财政按人才前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人才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已享受过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累计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

甄选确定若干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专业律师服务团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文书审查、诉讼代理、仲裁活动等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海关业务

回国定居或持聘用合同(协议)拟来泉工作一年以上的、持有人社部、教育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的高层次人才,首次入境时,可携带合理数量的科研物品、教学物品和安家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第十七条  景区和公共交通服务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免费进入泉州市公共旅游景点,免费乘坐泉州市内公交车,免费办理泉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卡。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有重大贡献的,授予泉州建设功勋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金融服务

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备相应的信用授信额度(免抵押、免担保):第一层次人才,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最高授信额度20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第四层次人才,最高授信额度50万元;第五层次人才,最高授信额度30万元。

第二十条  政治待遇

高层次人才依法依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项目立项、贴息贷款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创(领)办企业所在地政府按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在200万元以内,贴息期不超过2年。

(二)落户到园区的科技型企业,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租金。

(三)对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不低于20%股权或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企业,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四)对实际发生用于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贴息。

(四)优先在高层次人才(团队)中甄选并推荐申请市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泉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辞职、离职或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回国后来我市工作的,辞职、离职前或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与来泉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代理。

(二)单位编制、职数已满的,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

(三)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薪酬,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鼓励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以持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泉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待遇实施方案(试行)》(泉卫计人〔2016〕23号),全市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泉州市“桐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规定》(泉政〔2014〕10号),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的综合协调。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查核。经查核属实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并追回其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处分的;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